2022年支付行业研究报告
第一章 行业概况
第三方支付,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的企业。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早在1998-2005年,首信易、支付宝、连连支付、快钱、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相继成立,开始为线上化商业活动提供支付渠道。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这些举措确认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合法性地位,通过将其纳入监管规范了企业经营、保障行业长期有序发展。自2010年起,在网络购物、社交红包、线下扫码支付等不同时期不同推动力的作用下,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经历高速发展,在2020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总规模达到271万亿元支付交易规模。第三方支付凭借其便捷、高效、安全的支付体验,使得中国的支付市场成为国际领先的支付市场之一。
根据艾瑞咨询数据,2021 年一季度国内第三方移动支付单季支付交易规模 74.0 万亿,环比上季度增加2.8万亿,其中个人应用、移动金融和移动消费占比分别为 54.7%/23.7%/20.1%;一季度线下二维码支付交易规模10.6万亿,环比上季度下降0.4万亿;当季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5.9万亿, 环比上季度下降0.3万亿。
图 2019Q1-2021Q2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艾瑞咨询
支付行业以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种形式:
单纯的第三方支付,如银联电子支付、NPS网上支付等;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可以进行电子现金的存取,消费账单的显示。
支付行业按独立性也可分为两种形式:、
独立第三方支付:保持中立,不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公平、公正地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如银联电子支付、易宝支付等。
非独立第三方支付: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只是作为一种附属品存在于自己的门户网站下。
第二章 商业模式和技术发展
2.1 产业链分析
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链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用户和支付机构服务商协同运行。产业链交叉增多,上下游合作加强。
图 第三方支付产业链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艾瑞咨询,东兴证券
清算机构
央行指定的支付清算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交易处理、资金清算等基础服务,包括中国银联、中国网联。
(1)中国银联:通过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商业银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保证银行卡跨行、跨地区和跨境的使用。
(2)中国网联:为支付宝、财付通等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转接清算平台,并通过网联统一与商业银行系统互联。
商业银行
负责处理机构所属的账户支付交易。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影响突出,直接挤压商业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同时,第三方支付业务依托银行的结算清算系统,贡献相应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方支付机构
商户与用户支付、结算的中间方。其中,账户端主要服务C端用户,代表企业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受理端服务B端商户,代表企业有银联商务和拉卡拉。未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巨头将不再局限于账户端或受理端,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支付机构服务商
为支付机构提供软硬件支持,主要包括通讯运营商、软硬件技术供应商、渠道服务机构。通讯运营商提供支付交易信息的通信渠道;软硬件技术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网关的搭建、终端设备应用开发等技术服务;渠道服务机构主要涉及商户的拓展和维护。
2.2 商业模式分析
从业务类型来看,移动支付逐渐取代银行卡收单成为当前主流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类型。2015年前,银行卡收单占比最高;随着电商市场的成熟、智能手机和4G网络的普及,网络支付加速发展,交易规模占比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占比已增至55%,成为当前主流支付方式。预计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将进入稳步增长阶段。
图 2013-2020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结构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艾瑞咨询,东兴证券
在整条产业链中,从用户侧而言,数字钱包支付机构的竞争格局和分润比例已经较为稳定。但在商户侧,由于商户的地域和行业千差万别,具备较强的分散性,这使得收单侧支付机构及其服务商可以凭借定制化、属地化的商户服务来抓取属于自己的商户资源,形成自身的业务壁垒获取更高的分润水平。与此同时,网联平台迎来了新的定价周期,向中小支付机构倾斜费率优惠,预计可以进一步降低收单侧支付机构的成本。
图 第三方支付产业链各方分润比例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艾瑞咨询
2.3 技术发展
互联网技术
我国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互联网基础建设不断完善,推动第三方支付诞生。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
智能手机普及
第三方支付以智能手机作为网络连接设备,摆脱了计算机束缚,便于更好地融入用户生活场景。据工信部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移动电话总数高达15.7亿户,普及率为112.2部/百人;其中4G用户总数达11.7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的74.5%。
电子商务和物流业
我国是网络零售大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2008的3.14万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31.63万亿元。电子商务离不开发达的物流业。截至2018年底,中国高铁营业总里程约3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4.3万公里,位列世界第一,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
技术迭代
支付行业是新技术的应用前沿,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LoT、区 块链等技术均可在支付行业找到应用场景,有效应对高并发交易场景、用户精准营销和支付交易风险控制。支付方式层面,生物识别技术将成为支付方式的重要发展方向。
2.4 政策监管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政策核心,人民银行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监督为辅。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从2014年开始,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规范,如2015年12月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只能是中国支付体系的补充,作为非银支付机构,小额、便捷是其本质,需要做好客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以及风险防范。
2016年开始的互联网金融整治,包含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央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从支付牌照的收紧,到96费改执行,再到二维码支付的开闸放水,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都是针对此前行业乱象的整顿,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行业协会自律与企业自查
(1)央行全面规范大额现金业务
202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目前设定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对公账户管理起点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起点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内审工作会议
2020年6月9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内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陈雨露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司局、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外汇局内审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以及审计署金融审计一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3)江苏省建立首家第三方支付业务自律机制
2020年5月28日下午,由银联商务宿迁分公司、瑞祥商务宿迁分公司、瑞祥商务宿迁办事处牵头发起的宿迁市第三方支付业务自律机制联席会第一次成员大会在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成功召开。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宿迁市第三方支付业务自律机制联席会章程》《宿迁市第三方支付业务自律机制公约》,选举产生了7家理事单位,自律机制联席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督促成员单位贯彻执行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日常业务和规范发展开展内部监督;履行自律公约,协调解决成员单位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等。
(4)交行与人行征信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20年6月5日,作为首批战略合作银行,交通银行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北京举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这也是积极响应监管号召,强化各类政府数字平台对接运用,通过产业链金融协同稳企保就业、保产业链稳定的交行实践。
最新监管政策
(1)强化综合监管,强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21年1月2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监管框架上,《条例》的出台代表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的提升,综合了以往发布的多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保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针对性。
从具体内容而言,《条例》中最吸引市场关注的内容是其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但从操作角度而言,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涉及到很多变量,相关条款的出台更多是为日后规范、约束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平竞争行为提供依据,而不是立即制裁某家机构。
所以,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在保证良性竞争、具备监管意识的前提下,已经在市场中具备的领先优势依然是宝贵的业务护城河,但如果漠视监管对于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强调,《条例》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2)明确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划转亦需经过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提出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至此,断直连和备付金集中存管使得机构间的所有合规资金划转都透明化,有效防控风险。
从资金划转链路上,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都是银行卡,那么一笔交易会经过三次清算机构,每过一次清算支付机构都需要给清算机构一定的费用。但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都通过账户余额付款和收款,不涉及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的清算,那么首、尾两次清算则不再需要。
继而,当收、付款双方均使用账户余额且支付机构同时承担付款方支付钱包和收款方收单通道时,由于不再涉及不同支付机构或银行间的资金划转,那么该笔支付将不涉及清算机构。
所以,除了特定业务流程上的监管措施以外,针对于支付机构整体业务的机构监管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亦不排除监管将针对此类交易模式出台更具针对性 管理办法的可能性。
(3)严控非银行支付账户向对公领域扩张,提高交易透明度
近期金融管理部门针对当前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需求,其中第二点要求是“回归支付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严控非银行支付账户向对公领域扩张,提高交易透明度,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涉及到的“严控非银行支付账户向对公领域扩张”重点在于管控对公非银支付账户的开立,而不是限制面向B端的非银产业支付服务。
正如上文提到,支付账户的开立虽然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便捷的服务内容,但在支付双方均使用同一机构的支付账户时,清算机构无法直接得到相关交易信息。当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企业间提供支付服务时,交易金额远高于C端用户间交易,提高交易透明度、保证支付安全的要求相应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双方使用 银行账户,可以使交易经过清算机构网络从而提高交易透明度。
图 2013-202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政策梳理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中国人民银行,艾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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