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欧碳交易体系比较中认识我国碳交易市场
导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引发业内热议,碳交易、碳中和、碳排放赫然入主2021年热词库。但相较于国际上成熟的碳交易体系而言,我国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才刚刚起步。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对碳交易概念、规则和实践尝试探讨,并与全球最早成立的碳交易市场 -- 欧盟碳交易市场(EU ETS)进行比对研究,以期探寻我国碳交易市场架构和体制的完善之径。
1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社会背景
2020年9月,习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且在2021年3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自此之后,“碳达峰”、“碳中和”就占据了各大媒体的主流话题。
在实现2030碳达峰和2060碳中和目标的时代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应运而生。因为碳排放权交易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化手段,实现碳中和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样巨大的需求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金融体系提供投融资支持,依靠市场资金填补资金缺口。我国最早于2011年在深圳、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等地进行碳交易的试点。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碳市场的机制不断在优化,全国碳交易体系的基本框架也逐渐完善。习总书记2021年4月22日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提出将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将碳交易提到一个新的高度,这一提法使我国的碳交易实现了从概念到落地的转变。
我国碳交易的发展离不开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借鉴。欧盟是全球首个碳交易市场的地区,如今,欧盟的碳市场规模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体系也是最完善的,是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标杆。下面将从对比中欧碳交易市场的角度介绍我国碳交易的发展。
2中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中国碳交易市场及规则发展历程
欧盟碳交易体系发展历程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合作的基础框架。
1997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基础上形成的《京都议定书》签定,为37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或上限。
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欧盟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绿皮书,其中提出了一些关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初步想法。
2003年欧盟通过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法案并且在2005年正式启动该体系。
2005-2007年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一个阶段:试点阶段。这一阶段用于测试碳市场的价格形成,并为监测、报告和核查排放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2008年之前有效运作,确保欧盟成员国能够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
2008-2012年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二个阶段: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成为企业减排的最大需求来源,与此同时,交易体系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甚至包括了航空事业。
2013至今为第三阶段:成熟期。在吸收了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教训之后,交易体系趋向成熟,有着完善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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