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生态环境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浙江日前发布《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全文如下:
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
前言
气候变化是当前世界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履行负责任大国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在多个国际场合阐述了应对气候变化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并于2020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据此,中央提出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文件,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生态环境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碳排放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自2021年8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根据应对气候变化最新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本指南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本指南起草人:杨永进、陈齐、卫俊杰、施行之、曹颖、赵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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