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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 鼓励用户低谷时段用电采暖

时间:2021-08-06 16:05:12 来源:甘肃省发改委

近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以下简称通知)。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以来,为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方地区清洁能源供暖决策部署,甘肃省相继出台了清洁取暖总体方案及价格支持政策,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的原则,推动我省清洁能源取暖改造,以价格“杠杆”促进了清洁能源取暖行业发展,特别是推动了弃风、弃光电量就地消纳和转化利用,既显著降低了清洁能源取暖企业用电成本,也引导了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但是,随着新能源电力供需结构变化,特别是弃风、弃光率大幅下降,市场化交易低价新能源电量日益减少,供暖企业已出现签约不足情况,原支持政策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同时,按照国家要求,2021年起,我省市场化交易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构成,以前设定的支持目标难以落实到位。因此,我们要及时修订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

问:《通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明确电取暖价格支持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量,延长谷段用电时间至10小时,居民用户取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工商业集中电采暖用户基本电费和谷段输配电价优惠50%,支持其参与市场交易。二是完善天然气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明确供城乡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规定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后,终端销售价格依联动机制同向调整。三是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对清洁能源改造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经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后,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问:《通知》中有关电价支持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是对于居民取暖用电,结合甘肃省电源发电特性,低谷时段设置为7:00-12:00、19:00-24:00,白天和夜间都有低谷时段,可兼顾学校和普通居民等不同电力用户取暖用电需求。二是对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电供暖企业,将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调整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类别;鼓励电供暖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与优质低价电源企业建立供需合同;鼓励发展蓄热储能设施,在基本电费减半、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基础上,谷段输配电价优惠50%。三是对于工商业取暖用电,将谷段延长2小时调整为2:00-4:00,11:00-17:00,综合考虑了我省发电特性,兼顾了所有工商业用户用电特性,体现了用电公平,同时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交易上网电价,其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

问:如何执行电价支持政策?

答:一是对“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时段及计费标准相应调整。二是对于居民集中供暖企业及工商业用户,我委将于每年供暖期前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通过当地供电部门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签订交易合同,供电部门在收取输配电价时,谷段电度电价按照50%标准收取,对居民集中供暖企业,基本电费减半执行。

问:价格支持政策预期目标成效如何?

答:一是显著降低用电成本。对于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执行低谷用电标准,度电降低0.249元,平段不再加价,进一步降低居民用电成本;对于居民集中电取暖企业,综合实施市场化交易、基本电费减半、谷段输配电价优惠50%等措施,可以引导企业避峰用谷,大幅降低用能成本,改善生产经营效益。二是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当天然气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的幅度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平衡天然气供需关系和高效节约使用,确保采暖期平稳用气、正常供暖。

问:怎样保障《通知》的贯彻实施?

答:一是压实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价格、补贴、投融资等政策支持和引导,有效降低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统筹推进落实目标任务,形成推进清洁取暖的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各有关企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营业网点等平台和场所,通过发布信息、张贴公告、入户宣讲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价格支持政策,解读政策规定,确保应知尽知、不留盲点。三是督导检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不执行价格政策、违规收费等行为,确保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取暖价格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采用电取暖设备或热泵技术等用电(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热力供应企业采用电锅炉或热泵技术等取暖用电。

(二)价格措施

1.居民分户取暖用电。“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7:00-12:00、19:00-24:00,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目录电价,其他时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居民集中取暖用电。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供暖企业,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签订带曲线、分时段发用电合同,交易上网电价峰谷差价浮动比例不低于已有目录电价的峰谷差价浮动比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用电价格按输配电价顺价模式结算,其基本电费减半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其他时段按正常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3.工商业取暖用电。将工商业电采暖用户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交易上网电价,用电价格按输配电价顺价模式结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其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其他时段按正常输配电价标准执行。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各时段用电价格对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完善天然气取暖价格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采用城镇、农村天然气管网输送的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取暖用户,包括:集中供暖用户、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

(二)价格措施

1.集中取暖用户用气。供城乡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供城乡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集中取暖用气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

2.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用气。供城乡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阶梯气价政策执行;供城乡非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依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三、完善供热价格机制

(一)价格制定。采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的,在严格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热力出厂价格。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电锅炉以及清洁能源价格上涨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经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后,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二)监审监管。根据成本监审办法,各地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以上价格支持措施以市、县政府规定的取暖期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清洁能源取暖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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