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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执行!安徽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

时间:2021-08-25 07:52:2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通知》还要求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四、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五、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七、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八、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鼓励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电网公司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十、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对用户反映的价格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电网企业要利用营业网点、服务热线、微信平台等各种服务渠道,向电力用户宣传政策,通过新技术发现监督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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