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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变与不变

时间:2021-09-08 10:01:45 来源:电力市场那些事儿

2021年8月3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即将被取代的两个文件是:《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

与15年前电监会颁布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有以下的变与不变。

变之一:提供主体

老办法只有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新办法的提供主体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用户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

提供主体种类大大拓展,为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业态、新技术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变之二:辅助服务品种

老办法包括调频、调峰、备用、无功调节、黑启动。

新办法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三大类。

有功平衡服务包括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与老办法相比,增加了转动惯量、爬坡等新品种,以应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渗透率逐渐增高引发的问题,例如鸭子曲线:

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变与不变

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包括稳控切机服务、快速切负荷服务和黑启动服务,相比老办法也增加了两类。

变之三:补偿费用分摊方式

老办法,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的考核费用,再有不足或富余,则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厂分摊。
对于并网发电企业来说,辅助服务就是零和游戏,根据各家的表现分摊补偿费用。为什么会有如此规定,大家可以看两篇文章:一是谷峰的《我国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与市场化——从配合计划机制到电力现货市场》;二是王鹏的《中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二十年的历史经验》。

新办法的分摊方式有了根本变化。

第十六条,(二)为电力系统运行整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内的所有并网主体共同分摊。为特定发电侧并网主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分摊。为特定电力用户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相关电力用户主体分摊。

尽管只有短短127个字,这部分最有深意,也是未来制订两个细则、市场规则时最需要斟酌的地方。

为特定发电侧并网主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调峰应该是了,还有转动惯量和爬坡,相关的补偿费用要由风光等新能源机组承担;为特定电力用户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应该指备用。机组预留部分发电能力以备不时之需,目的是保证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益,理应分摊费用;为电力系统运行整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除了调频还能是谁?与其说“为电力系统运行整体服务”,实则是“找不到扰动的责任方”。电力用户、新能源机组是大部分扰动的源头,应该是承担主体。

不变之一:辅助服务的目的

新老办法中,辅助服务的定义都在第二条。其中,辅助服务的目的没有任何变化,即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新办法应与时俱进,以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9月3日,山东省能监办发布的《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辅助服务的定义值得借鉴: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新能源消纳,由市场主体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

不变之二:辅助服务提供方式

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不进行补偿。

不变之三:辅助服务补偿原则

老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进行补偿,或将相关考核费用按贡献量大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进行补偿。对于新办法,这一点特指固定补偿方式,不针对市场化方式。固定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性能表现及合理收益等因素制定,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补偿力度。新老办法大同小异。

原标题: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变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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