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EA发布核电发展预测报告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中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运营的第三方等各相关主体的权责,我局制订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明确的发展方向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能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指出要“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指出“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指出应“加快出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乘用车车主建设自用充电桩”。
(二)上位法律法规、制度滞后,建设、管理存空白
虽然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由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属于新鲜事物,其建设、管理等仍存在很多不明确、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如何保障《民法典》规定的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权益,对充电设施建设时可能占用小区共有部位,改变共有部位原规划用途,破坏或改变公共部分,使用时增加变压器等小区共有设施负荷建等涉及全体业主权益需要业主共同决策的问题;二是安全管理问题。充电设施存在漏电、新能源汽车存在自燃的安全隐患。在实践中,没有专业资质的业主私自安装充电设施、飞线充电等情况时有发生,业主对于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往往草草了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等问题,一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生事故,不能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易引发安全事故扩大,严重危害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目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立项与建设手续办理流程不明确,企业备案服务不规范,由此导致的全市各区、甚至不同项目有不同操作标准,容易造成脱离管理的乱象、物企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管与不管,如何管理成为必需解决的问题。
(三)去年以来由此产生的信访投诉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因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产生了新能源汽车车主新建充电设施的需求与全体业主的安全与利益之间的矛盾,甚至有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新能源汽车审批建设进行权力寻租。去年以来,围绕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问题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信访、投诉、纠纷,破坏了社区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据统计,从去年一月至今年二月中旬14个月的时间内,佛山五区共受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诉202件,而今年二月中旬至四月下旬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这个数字更是从202件暴涨至294件,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相关信访投诉频发,表明这一问题的规范管理已迫在眉睫。此外,禅城与南海作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较大的城市,禅城区近两年的相关投诉量已达70件,南海区的相关投诉量更是达到130件。
投诉的内容分为两类:一是来自有充电设施建设需求的业主,近两年因此引发的信访投诉量达266件。他们在车位权属不清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强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任的劝阻是故意刁难,引发投诉;有部分业主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被物业服务企业无理阻拦,甚至进行权力寻租,引发投诉。二是来自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近两年因此引发的信访投诉量达25件。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认为充电设施具有高度危险性,对物业同意安装充电设施不满,引发投诉。
综上,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办事程序、办事材料、管理制度等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制订依据
《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8〕4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参照《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9〕1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制定。
三、制度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指引》正文共包含二十一条,附件十三个,对充电设施的申请建设流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建设完成后的验收流程及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责任等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够明细的地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给出了一系列处理措施。
《指引》的创新点可归纳为“四有”,即“实施有依据”、“动作有标准”、“责任有落实”及“安全有保障”,具体如下:
(一)实施有依据
《指引》依法依规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规定,统一改建、扩建充电设施需满足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有关要求,业主个人在既有车位配建充电设施需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有关要求。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涉及业主共同表决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征求业主意见、保障相邻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出具施工图纸;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第十二条规定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二)动作有标准
《指引》为充电设施的施工、验收及管理这三个环节设置了规范的动作。
《指引》第八条、第九条对充电设施施工建设进行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施工,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对充电设施验收进行规定:业主会同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一同验收,并向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对充电设施管理进行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三)责任有落实
《指引》分别对施工安全责任、设施管理责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
《指引》第九条是对施工安全责任的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需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设施管理责任的落实:第十四条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需与业主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业主委托他人管理的,受托人为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需与受托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指引》第十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约加强巡视确保设施安全,应通过应急预案来提高处置能力。
《指引》还落实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一是发现责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了业主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资料,方便物业服务企业知晓设施设备的存在,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则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设施巡查、发现隐患的责任;二是劝阻责任,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安全隐患告知书》的情形与责任,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违规行为告知书》的情形与责任,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停电的情形与责任;三是报告责任,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交《违规行为报告书》的情形与责任。
(四)安全有保障
《指引》通过技术、制度及人员等三方面对安全予以保障。
《指引》以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为建设依据,并规定供电部门的参与等为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充分的技术保障。
《指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定期检查制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年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了维修保养台帐制度,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制度,为充电设施的管理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指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必须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年度风险评估,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的日常巡查,为充电设施的建设及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人员保障。
四、制度实施的对象
《指引》实施的主要对象是已经安装或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企业(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五、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
对尚未安装充电设施的业主而言:在充电设施建设、验收、管理过程中,需遵守《指引》的规定。
对已经安装充电设施的业主而言:需自《指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指引》第八条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关文件,并按《指引》第十四条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或《安全管理协议》。在2019年2月1日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2019年3月1日《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前已经完成建设的充电设施,需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2013)的要求。对未按以上要求补办手续的,或未达到以上规范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指引》第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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