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为全球“双碳”作贡献? | 碳排放大战⑦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中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团队)
针对这一制度,观茶君团队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将几点认识分享如下。
一、什么是代理购电?与传统模式有什么不同?
要了解代理购电,首先要了解“代理”的基本知识。代理是法律用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简单来说,就是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在内的民事主体,可以亲历亲为、亲自去处理自己的事务,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让代理人代自己处理事务,但是,代理人处理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民事主体自己承担。
具体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说,用户是委托人,电网企业是受托人,发电企业是生产销售人,用户委托电网企业代自己向发电企业购电,这就是代理购电。在代理购电这一法律关系中,电网企业是用户的代理人,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购电行为,因购电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用户自己承担,比如认可购电价格、承担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的义务。
说到这里,代理购电与传统统购统销模式的最大区别就清楚了:传统模式下,电网企业是作为购买方向发电企业购电,然后,再作为销售方向用户售电,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承担的是买方责任,对用户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获取的是买与卖的价差即购销差价。换言之,传统模式下,用户购买的是“电网企业的电”,价格按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获取的是购销差价;代理购电模式下,用户购买的是“发电企业的电”,价格按市场形成的价格执行,没有了购销差价。只不过,该购电行为不是由用户亲自完成的,而是由代理人电网企业代自己实施的。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二者区别,观茶君觉得应该是:
电网企业跟用户之间由“买卖关系”变成了“代理关系”,购销差价不存在了。
二、哪些用户符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条件?
根据《通知》“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要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范围有严格限定,仅限于10千伏以下(不包括10千伏)且暂未进入市场的用户。
三、代理购电模式下,用户的电价如何确定?
《通知》明确,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这里的“购电价格”显然不是到户“销售价格”。结合现行政策,观茶君认为销售电价构成应该是:
到户价格=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线损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电网企业是否收取代理费用?
通常情况下,代理是可以收取费用的,这也是绝大多数售电公司的经营模式。那么,电网企业代理用户购电,是否收取费用呢?
这个问题,《通知》本身并未明确。
观茶君认为,如果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成本——包括人工、设施等必要购电投入——已经列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已得以回收,则不应计取代理费,以免造成重复收取;如代理购电成本并未列入输配电成本,则可视成本支出情况,收取必要的代理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该代理购电行为系由政策而生,并非纯市场行为,相关价格应由政府予以规制,即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代理费的最高限价,而不应由电网企业与用户“自行商定”。
五、代理购电会不会引发电网企业对售电市场的垄断?
对于电网企业藉由代理购电垄断售电市场的问题,有业内人士给观茶君留言表达了担心:电网代理购电,由于其控制输配电网络且体量大,会不会排挤竞争对手、形成新的垄断?
对于这个问题,观茶君的判断是:
如果满足一些限定条件,严格执行政策、将监管落到实处的话,应该不会引发电网企业对售电市场的垄断。这些限定条件至少包括:
一是严格落实代理关系,不得将“代理关系”变相恢复为吃购销差价“买卖关系”。
二是严格限定代理用户的范围,将代理的用户严格限定在10千伏以下暂时不进入市场的用户——这部分用户数量多,但电量占比不高;严格禁止电网企业代理10千伏及以上用户。
三是设置过渡时限,明确过渡期,不能将“暂时”性的代理变更为无限期的代理;考虑到实际困难,建议过渡期与其他市场化措施相适应,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是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电网企业和电网系售电公司的监管,禁止电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抢夺用户;必要时,应采取不对称管制措施。
当然,如果不能满足以上限定条件,则不排除市场被垄断、其他售电公司生存困难、用户不愿意进入市场的情形。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原标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会引发市场垄断吗?关于代理购电的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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