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 12代酷睿新品扔掉两大“鸡肋”!
自10月初全市统一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4198人次,检查商户7036家次;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经营性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违法行为,共立案48件,罚没款32.79万元,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1、上海市静安区欲玉电动自行车店涉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5月13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静安区延长中路77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24辆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加装。
经查,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的车座由35厘米改装为50厘米,并对其中11辆加装了保险架,改变了该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保存进货凭证等能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訾某无照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及销售经营服务案
2021年5月19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西毛宅5号进行检查,查见该店经营者訾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正在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及销售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9日,租借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西毛宅5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该场所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及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3、上海林美车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1年6月2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浦东新区灵山路1176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为客户的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一组额定电压为60伏的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由5个额定电压为12伏的蓄电池串联组成,没有固定在电池组盒内,其中3个12伏的蓄电池安装在涉案电动自行车脚踏板处,另外2个安装在座位下方储物空间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规定,涉构成了从事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4、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7月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和检验报告,显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TDT1802Z的雷迪森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1日进货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3辆并对外销售,其中1辆被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剩余2辆已退回供货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522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
5、上海知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非机动车案
2021年10月13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近期媒体刊登的《申城电瓶车改装乱象:超标锂电池来路不明,专家称多为旧电池再利用》文中线索,对普陀区管弄路297号地下仓库开展现场检查,查见该仓库的承租方上海知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此的60V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以及修理工具和配件若干。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起在58同城网站上开设网店,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活动。2020年5月,当事人从不明身份人员处购买无合法进货来源的锂电池、充电器,用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后对外出租营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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