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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在一起低压非供电公司产权触电案件中,法院改判一审审判结果,终审判决山东聊城茌平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案围绕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庭审辩论,那就是,相关规程中规定的“供电企业有权依法中止供电”,到底是供电企业的权利还是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当出现危害用电安全、用电秩序的情况时,依法中止供电是供电企业的权利,而非义务,供电企业不因未中止供电而承担责任。
悲剧的发生就在一瞬间
2021年6月20日,死者景某跟随王某的施工队为刘某进行民房施工。上午10时许,景某操作小型搅拌机时不幸触电身亡。事发时,连接搅拌机的电力线路是王某接的临时线路,搅拌机未安装任何的保护装置,房主刘某家中也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原告认为雇主王某、房主刘某、供电公司分别作为触电线路的产权人、维护责任人均有过错,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的判决
在一审中,当事各方就死亡原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安全用电检查义务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一审法院以“供电公司对房主刘某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情况未尽到安全用电检查义务,未采取中止供电等措施”为由,认为刘某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供电公司应履行中止供电义务而未履行,故判决供电公司承担20%责任。
一辩到底,二审改判
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茌平区供电公司坚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企业没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与用户之间仅是合同关系,双方责任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裁判依据,合同没有赋予供电企业进入用户家中对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供电企业有权依法中止供电”是规程赋予供电企业拥有中止供电的权利,死者触电与供电公司不行使中止供电的权利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理评析
依据《电力法》规定,供电公司是企业,不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非产权的供电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和义务,也没有强制用户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供电公司虽通过村广播、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建议用户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但不能据此认定供电企业对用户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负有法律责任,更不能认定用户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其中止供电是供电公司的义务。
温馨提示
如果需要临时用电,请广大用户一定要到供电公司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装设线路及相关设施。用户要定期维护检查自己的用电设施,定期检查家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否能够正常动作。
原标题:私拉乱接线路触电还告供电公司?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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