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00万!四川攀枝花发布《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5月3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氢能各个环节提供极大资金支持。
电解制氢项目建成后,满足一定条件,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储运氢气相关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kg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燃料电池以及制储运、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按照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对在攀枝花落地建设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将攀枝花打造成为“氢能产业示范城市”,按照市委“一三三三”总体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千亿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目标,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完善的氢能产业体系,推动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涉氢企业或机构:
(一)管理团队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制氢产业发展。支持利用氯碱化工、焦炉煤气尾气等工业副产物制氢,按照技改项目进行备案,帮助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对于符合条件的氢能(燃料电池)产业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发改部门申报,其年用量及电耗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和有资质的能耗监测部门确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并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其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kwh(含线损),电解氢项目建成后次年纳入全水电交易范围(川经信电力函〔2018〕220号)。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制氢企业落地建设,按照不超过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氢能储运产业发展。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固态储氢、液态制氢储氢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根据审核的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门从事氢气运输企业1.5 元/kg、按照3年补贴,3年累计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每年20%退坡执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济合作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支持70MPa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kg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kg且销售价格不高于50元/kg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15元、按照3年补贴,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年20%退坡执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济合作局)
(四)支持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及整车制造。燃料电池以及制储运、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按照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的组件生产和成品电池生产企业,当年完整年度内用电量达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电耗成本占其生产成本15%及以上的,其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kwh(含线损),从次年起可纳入全水电交易范围(川发改价格〔2018〕416号)。对企业在攀制造的首台(套)氢能产业相关装备产品企业申请首台(套)保险补偿,在享受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攀落地建设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可按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2:3:5的比例分段兑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使用。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仅限物流重卡车、氢能公交、并限采购四川及本市制造车),按照国家标准的50%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费用由属地财政负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工业副产物制氢、氢冶金、氢制氨、氢制甲醇、固态金属储氢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或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可按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2:3:5的比例分段兑现。其中:可再生能源制氢、氯碱化工制氢、焦炉煤气制氢等工业副产物制氢按氢气实际销售收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开通跨城市氢燃料客运、物流等示范运营线;支持主导产业功能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示范区,优先安排制氢厂、加氢站等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事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优质企业落户。支持符合攀枝花市氢能产业示范城市战略要求、科技创新突出、区域经济带动强的优质企业落户我市。对在攀落户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比例为: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1%,1亿元(含)~2亿元的不超过3%,2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5%,5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7%。奖补资金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或根据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分期分批兑现。(氢能产业示范城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氢能企业带动配套企业落户。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投产并形成销售额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引进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氢能产业示范城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强化氢能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享受攀枝花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氢能技术、产品研发。对氢能领域企业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氢能领域方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地方配套。支持企业围绕氢能领域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或重大突破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形成实际销售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围绕氢能产业链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实现市场销售的新产品,按照该产品第一年形成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氢能科普基地建设。对通过省级、市级评审认定的氢能科普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经济合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对氢能产业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企业、社会资本等机构对氢能产业相关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并获得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氢能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产品扶持基金,具体扶持办法“一事一议”。(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的氢能投资企业如未获得财政补贴或放弃财政补贴,可选择配置一定新能源(光伏、风电)开发权来弥补投资资金缺口,每千瓦光伏资源折合收益按2199元(不含碳交易收入)计算。每千瓦风电资源收益按光伏收益的1.33倍计算(折合收益2925元,不含碳交易收入)。光伏、风电项目应按照“基地化、规模化”的思路开发,为降低开发成本,单个光伏、风电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万千瓦,鼓励与片区新能源基地项目共建升压站、共用送出通道。光伏、风电项目开发权按照市场化公开竞争配置原则取得。对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氢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扶持。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补助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外规定的除外。
(三)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补助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四)本政策财政补贴均实行属地财政、钒钛高新区财政承担。
(五)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若干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审评。审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六)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项目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措施不超过2条。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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