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小于5公斤可申报!淄博征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9月1日,淄博市工信局发布消息称,征集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项目征集时限为即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项目主要以“示范应用联合体+应用场景示范”方式实施,形成“氢、车、站、场景”协同联动发展模式。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储备库,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示范应用联合体”内部具体资金分配由牵头企业组织实施。
申报示范应用项目,其车辆、氢能供应及应用场景需满足以下条件。
车辆技术:支持自主可控的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产业化应用;示范应用项目车辆需具备一定里程的测试或试运行报告。
氢能供应链经济性:氢气制取采用清洁低碳的方式,制取每公斤氢气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5公斤;氢气运输半径小于100千米,鼓励高压氢气运输;加氢站终端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
应用场景:城市物流配送,支持燃料电池中轻型载货汽车在本市及周边地区重点围绕城市生活保障开展城市冷链物流配送、城市普通物流配送示范应用;中远途、中重型货物运输,支持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在山东省内开展工业企业原材料及零部件、渣土及砂石骨料等重型货物运输示范应用。支持服务于城市道路的洗扫、湿扫、高压清洗、低压清洗、抑尘等作业场景。申报要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由车辆运营企业牵头,会同制氢企业、燃料电池汽车整车(专用车)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在淄博市内注册,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基础信息和车辆运行数据需无条件接入国家及城市群氢能大数据平台。
原文如下:
关于征集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建设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推动我市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打造氢能生产应用标杆城市,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承担的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任务,现征集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时限为2022年8月13-日2023年8月12日。主要采取“示范应用联合体+应用场景示范”方式实施,形成“氢、车、站、场景”协同联动发展模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结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年度任务面向社会进行征集,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储备库,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后续将按照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正式组织申报,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示范应用联合体”内部具体资金分配由牵头企业组织实施。
二、示范应用要求
申报示范应用项目,其车辆、氢能供应及应用场景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
1.支持自主可控的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产业化应用;
2.示范应用项目车辆需具备一定里程的测试或试运行报告。
(二)氢能供应链经济性
1.氢气制取采用清洁低碳的方式,制取每公斤氢气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5公斤;
2.氢气运输半径小于100千米,鼓励高压氢气运输;
3.加氢站终端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
(三)应用场景
1.城市物流配送
支持燃料电池中轻型载货汽车在本市及周边地区重点围绕城市生活保障开展城市冷链物流配送、城市普通物流配送示范应用;
2.中远途、中重型货物运输
支持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在山东省内开展工业企业原材料及零部件、渣土及砂石骨料等重型货物运输示范应用。
3.市政环卫
支持服务于城市道路的洗扫、湿扫、高压清洗、低压清洗、抑尘等作业场景。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由车辆运营企业牵头,会同制氢企业、燃料电池汽车整车(专用车)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
(二)基本条件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在淄博市内注册,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示范应用项目的条件和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基础信息和车辆运行数据需无条件接入国家及城市群氢能大数据平台,在淄博上牌并在第一年度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0.75万公里,且车辆在示范城市群内用氢行驶里程比例需达到80%以上。
(三)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一个车辆运营企业只能通过组建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的方式申报同一个项目。
(四)申报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加盖各组成企业公章,将申报材料报车辆运营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区县推荐汇总表》(word版+PDF盖章版)于9月26日16:00前报送至市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3181189
附件:1.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2.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3.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区县推荐汇总表附件
附件1:
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附件2:
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方案(模板)
1.“示范应用联合体”组成情况,包括制氢企业、燃料电池汽车整车(专用车)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和加氢站运营企业等。
2.“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营业务、人员情况、经营状况等。
3.“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之间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组成企业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知识产权、资金和权益分配等,并根据合作模式提供“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之间有效的合作协议。
4.“示范应用联合体”阐述具有完成申报示范应用项目的条件和能力,说明项目推进计划,介绍示范应用内容、运行路线等应用场景情况。
5.申报示范应用项目的氢气使用需求及提供加氢服务的加氢站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氢站氢源、氢气运输距离、氢气运输方式、氢气销售价格、日加氢能力等。
6.上游氢源的供给保障能力、氢气制取方式、制取每公斤氢气二氧化碳排放量。
7.对车辆运行(全生命周期)的商业模式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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