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5万千瓦!内蒙古批准2类12个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
国际能源网(微信号:inencom)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9月29日批准实施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等2类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12个,主要分布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和通辽5个盟市,共配建新能源规模348.5万千瓦。
其中,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实施情况如下:
(一)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0万千瓦,配建光伏36万千瓦。
(二)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3万千瓦,配建新能源55万千瓦,其中风电10万千瓦,光伏45万千瓦。
(三)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5万千瓦,配建光伏30万千瓦。
(四)大唐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10万千瓦,配建风电17.5万千瓦、储能2.7万千瓦/4小时。
(五)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66万千瓦,配建风电42万千瓦、储能6.3万千瓦/2小时。
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中建设新能源168万千瓦,其中风电124万千瓦、光伏44万千瓦,电解水制氢6.3万吨/年。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实施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的通知
内能新能字〔2022〕1148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改革委,鄂尔多斯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能新能字〔2022〕8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862号)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相关专家组对有关盟市申报项目进行了评估。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原则同意实施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等5个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项目情况
(一)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0万千瓦,配建光伏36万千瓦。
(二)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3万千瓦,配建新能源55万千瓦,其中风电10万千瓦,光伏45万千瓦。
(三)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5万千瓦,配建光伏30万千瓦。
(四)大唐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10万千瓦,配建风电17.5万千瓦、储能2.7万千瓦/4小时。
(五)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66万千瓦,配建风电42万千瓦、储能6.3万千瓦/2小时。
二、有关要求
(一)有关盟市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监管,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上月建设情况。
(二)电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合理安排项目接网时序。对于自备电厂调节性能、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
(三)项目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在项目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新建调峰能力,保证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
(四)自治区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预警,对不按照项目方案建设的,及时督促有关盟市和项目单位整改。
此通知。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实施2022年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内能综规字〔2022〕1150号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精神,有序推动全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有关要求,我局组织评估并优选了7个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批复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项目
按照分类评估、客观评价、科学评估的原则,从氢能需求、新能源规模配置、制氢方案、氢能利用等方面,评估优选了示范项目7个(详见附件),其中鄂尔多斯市3个、通辽市2个、包头市1个、锡林郭勒盟1个,建设新能源168万千瓦,其中风电124万千瓦、光伏44万千瓦,电解水制氢6.3万吨/年。
二、项目要求
(一)请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尽快组织示范项目开发主体负责实施,单个示范项目须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
(二)示范项目采用整体核准(备案)方式,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结果核准(备案),示范项目用氢部分有关手续办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请盟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示范项目中配建的风光项目属市场化并网项目,电网公司收购电量不超过项目新能源总发电量的20%。风光项目和制氢项目需同步投产,严禁只建设风光项目,制氢项目不投产。并网型示范项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网。并网型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原则上示范项目应于2023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项目应按建设时序建成投产,否则将视情况取消该项目示范资格。
(四)示范项目严格按照2022年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清单组织实施,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期内及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不得以出卖股权、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开发主体无力实施的,应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从示范项目中取消,相应建设规模予以清理废止。
(五)示范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接入线路由制氢企业投资建设。并网型示范项目应作为整体接入电网,与电网的联络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氢企业建设,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收购。
(六)离网型示范项目不得接入公网,完全自我消纳自主调峰。
(七)示范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保、土地、林草、能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八)示范项目各环节要坚持科技创新,确保技术路线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坚决避免采用低端、淘汰类技术产品,充分发挥产业带动效应。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影响示范项目推进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有关情况,确保示范项目顺利推进,发挥示范作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阶段性评估和全过程评估工作,每月20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自治区能源局每月将对示范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报送示范项目进展不及时、不准确或对示范项目监管不到位的,以及对建设进度缓慢、未按建设计划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将及时予以约谈、通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将视情况取消该项目示范资格。
(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氢能安全的宣传工作,在氢能制、储、运、用等各环节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
2022年9月28日
-
三峡集团投资建设金下基地首个光伏电站项目建成投产
2022-09-29 -
9大项目新增430万吨/年产能!它为啥是新能源“下一站天后”?
2022-09-29 -
山西能源持续“向新”:风电、光伏发电实现跨越式发展
2022-09-29 -
天津市太平洋国际集装箱码头0.4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
2022-09-29 -
动力电池扩产潮持续 宁德时代再掷140亿元建电池项目
2022-09-29 -
比亚迪召开新能源乘用车欧洲发布会
2022-09-29 -
煤化工同质化现象较明显 差异化竞争是突破口
2022-09-29 -
大族激光出资5亿参设星纳赫泉基金 投向新能源、半导体及芯片等领域
2022-09-28 -
第一批、第二批大基地项目全速推进!青海“十四五”新增光伏42GW
2022-09-28 -
格林美海外镍资源项目一期投产 年产能3万吨提升自给率
2022-09-28 -
充电桩两项国标发布 助力“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开发
2022-09-28 -
世界单条线日处理垃圾最大环保电厂4号锅炉水压试验一次成功
2022-09-28 -
浙江能源监管办开展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重点任务2022年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管工作
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