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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云南省燃煤发电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新政策从2023 年1月1日起试行。
《方案》明确,结合云南源网荷储特点和今后一段时期能源发展安全的实际需要,建立燃煤发电电能量市场和调节容量市场,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制度规则,即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服务、谁收益”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与系统负荷曲线一致性相挂钩的调节容量市场交易机制,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就具体的燃煤发电电能量市场建立,云南分别从省内和省外两个电能量市场进行了明确。
省内市场交易范围为云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20%,高耗能用户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鼓励各类电力用户与燃煤发电企业通过双边、集中交易等方式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形成。试行期内,褐煤发电企业优先与非高耗能用户足额交易,高耗能用户要优先与烟煤无烟煤发电企业进行交易,售电公司按签约零售用户用电比例执行。鼓励电力用户通过燃煤发电电量与清洁能源电量置换、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低碳零碳生产经营。同时,这一新政还就年度交易、月度交易的交易电量比例、交易价格等进行了明确。
省外市场交易按照西电东送框架协议,云电送粤框架协议电量中的燃煤发电电量按省内、省外用电量占比纳入年度优先发电计划,双方年初商定电量,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年度合同按照云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上浮20%顺推,形成落地电价结算。参与广东现货市场的电量,当价格低于云南省月度燃煤发电结算价格时,按照云南省月度燃煤发电结算价格结算;当价格高于云南省月度燃煤发电结算价格时,按照广东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按照国家政策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建立的电能量市场,由燃煤发电企业和各类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形成价格。居民用电、农业用电,包括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不参与分摊燃煤发电电量。简单地说,这一政策不影响居民用电价格,但对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有一定影响。
此外,为防止燃煤发电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电力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对工商业用户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综合考虑近年来水电价格变化情况,试行期内水电和新能源全年分月电量电价加权平均电价,在前3年年度市场均价上下浮动10%区间内形成,超过上限部分纳入电力成本分担机制。买卖双方可区分汛期、枯期发用电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月度、月内等不同交易结算价格。试行期内水电和新能源发电企业与一般工商业用户、中小微企业交易价格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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